某书裁员裁出个VIE架构悖论——上市梦碎在自己写的合同里

某书裁员裁出个VIE架构悖论——上市梦碎在自己写的合同里

你在法庭上说境内境外无关,又怎么在港交所说它们是同一家公司?

一个裁员案捅破了VIE的窗户纸

某书冲击港股上市前夕,裁了一批持有期权的员工。裁员本身不稀奇,稀奇的是裁完之后的后续操作。

被裁员工提起诉讼,某书在法庭上的抗辩理由是这样的: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和国内企业签的,期权由境外机构发放,两者没有实质关联。员工应该去境外维权,别找我。

这个抗辩的法律逻辑在纸面上站得住——VIE架构的设计本来就是境内签劳动合同、境外发期权,法律上是两家独立的实体。但问题在于:这个逻辑放在法庭上成立,放在港交所就不成立了。

港交所审你上市申请的时候,问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:境外的上市主体能不能有效控制境内的业务企业? 如果答案是"不能",那VIE架构本身就不成立,上市也就无从谈起。

于是某书陷入了一个悖论:

在法庭上,它必须说"境外和境内没关系"才能不赔钱。 在港交所,它必须说"境外和境内有关系"才能上得了市。

同一件事,在两个场合说了不同的话。

VIE架构:大家都用,但没人说破

VIE架构不是什么新鲜东西。新浪2000年为了在美股上市,第一次用VIE架构绕过了中国的外资限制。从此以后,几乎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——阿里、腾讯、百度、京东、网易——都是用VIE架构。

这套架构有四层:

第一层:开曼群岛上市主体。 创始人持股、投资人持股、员工期权池都放在这里。

第二层:香港控股公司。 作为中间层,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优惠。

第三层:境内外资独资企业(WFOE)。 这是签VIE协议的那只手。

第四层:境内实际运营主体。 就是那只真正赚钱的金鸡。

VIE协议的本质是:第三层(WFOE)通过一系列协议——独家服务协议、购买选择权协议、股权质押协议——来控制第四层(运营主体),但因为不是股权控制,所以从法律上讲,第四层的股权并不属于上市主体。

这套体系运行了20多年,从来没有人真正去法庭上挑战过它的底层逻辑。某书的案子,成了第一个。

为什么这次不一样

以前VIE架构也面临过挑战,但都是监管层面的——商务部是不是要管、证监会是不是要查。从来没有一个案件要求企业必须在法庭上白纸黑字地说"境外和境内到底有没有关系"。

某书的案子恰恰就是这样的案件。因为期权纠纷,法庭必须认定:境外机构发的期权,跟国内员工有没有关系?

某书为了不赔钱,选择了说"没关系"。这个选择在法庭上可能赢了(或者至少拖住了),但在港交所那边输了。

更致命的是,这个案子的审判结果是公开的。港交所的审批人员看到了会怎么想?其他被裁员工看到了会不会集体诉讼?证监会看到了会不会重新评估VIE架构的合规性?

VIE架构的未来

某书的案子开了一个先例:第一次有法院穿透VIE架构,把境外期权和境内劳动关系关联起来。

这个先例的意义不在于某书一家公司,而在于所有用VIE架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——你们的VIE架构在法庭上,真的撑得住吗?

以前VIE架构的脆弱性是理论上的。现在是实证的。

某书的教训有两个层面:

对于企业,不要在上市前夕搞大规模裁员,更不要在裁员后为了省钱去挑战VIE架构的底层逻辑。省下的那点期权钱,不够上市延期的零头。

对于员工,你的期权上写的那个开曼公司名字,跟你的劳动合同签的那个国内公司名字,可能确实不一样。但某书的案子证明——法院会穿透看,你拿到的那个期权,本质上就是你劳动的报酬。

最后

某书的上市路不会因为这个案子就彻底断了。但它在港交所面前已经不再是那个"标准VIE架构"的乖学生了。每一个审它上市申请的人都会想起那个问题:你们在法庭上说境外和境内没关系,那VIE协议控制怎么算?

这个问题一天不回答清楚,上市一天悬着。